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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迫不得已懂的几类风险性

2022-08-24 16:31

公司的财会人员,一定要懂得如何规避风险,不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将要面临许多税务风险和法律纠纷。我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财会人员迫不得已懂的几类风险性。

第一,应收帐款贷款逾期超出一年以上,可能不能取回,即便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以支持。

换句话说,针对应收帐款,当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过了之后,必须要在2年之内提起诉讼,法律法规才可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若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期,虽然其仍具有并且可以履行起诉权,但失去胜诉权,人民法院会以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驳回起诉。丧失胜诉权后原负债转化成自然债务,法律法规不会再给予强制权维护,只能依靠借款部门的个人信用及其社会道德来约束。

第二,未收到货款时应先开税票,当心被欠钱不还

在日常日常生活,购料方付款账款后,收付款方可开票给供货方是最常见的作法,但公司间的贸易往来过程中,销货方先开票,购料方接到税票之后再支付货款,都是非常普遍的处理方式。孰不知,这类比较常见的作法,却藏着被欠钱不还风险。一些流氓企业,便以“占用现钱支付货款,有税票为证”为理由欠钱不还。

第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慎重,当心风险很大

在日常的贸易往来中,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企业肯定会立即收付款、支付,反而是授权委托其他部门/本人代收代缴。碰到这种情况一下要谨小慎微,不可以光凭另一方业务员或会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明确的书面形式授权委托或通告,不然可能会遇到风险性。

第四,接到并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税发票,当心风险很大

公司在购置货品或接纳服务内容时,为降低税负,财会人员一般都会要求对方给予增值税发票,便于抵税进行。供货单位很有可能并没一般纳税人资格,但确保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其所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让挂靠公司代开票、或使其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委托立即开税票。碰到此种情况,财会人员一定要小心,必须按照2014年税务质监总局39号公告的需求,看对方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满足货品(服务项目)流、现金流、税票流“三流合一”的需求,不然,可能因另一方虚开增值税票而受到牵连。

第五,签订合同时订金或是预付款应分辨

教过规律的财会人员都懂,预付款是订金特性的一种付款,而订金乃是履行合同的保障,是履行合同的一种贷款担保。也正因为是保障,一旦毁约,做为处罚,违约方没有权利规定退还订金(或应二倍退还)。因此,财会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订金或是预付款,以免引起损害。

第六,公司股东选购个人资产的贷款年末应偿还,不然要缴个税

我们都知道,在企业报销的个人股东的个人消费支出一定要缴个人所得税。但还有一点容易忽视:公司股东或者其家庭主要成员贷款用以购买资产,并将其计入本人户下,此贷款年末要偿还,不然,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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