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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单设组织就可以进行缴税筹划

2022-07-28 16:38

开展税款筹划,有益于公司经济行为有效率的挑选,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有益于提升公司人均收入;有益于公司恰当进行投资、生产制造经营决策,得到最大化的税收利益。企业通过开设独立法人的下设单位,在某些方面通过有效缴税筹划,便能做到避税的目的,但创立单设组织要承担相关费用,所以在筹划时公司可以从整体观和综合效益考虑,权衡得失,以达到效益最大化。

一、开设营销公司减少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缴税筹划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要求,应税消费品的所得税不在生产制造、委托加工物资或进口环节缴税,因而,公司可把所得税商品有效分为两大类标价,一部分以批发价销售给独立法人的营销公司,以后营销公司加上一部分盈利出口,那样工厂按批发价交纳所得税,计税基础减少,因此节约一部分所得税。

例:某摩托生产厂家某品牌某型号的摩托正常的每辆市场价格8 200元,可用消费税税率10%,当月生产和销售摩托100辆。

方案一:厂家直接市场销售,应交纳的所得税为8 200×10%×100=82 000(元)。

方案二:创立营销公司由销售公司市场销售,摩托生产厂家以小于8 200元的价格将摩托售给营销公司,营销公司再抬价以8 200元对外开放市场销售,为避免发现异常申请或者转让定价骗领税金行为,摩托生产厂家小于售价10%转卖给营销公司,那样摩托生产厂家应交纳的所得税为7 380×10%×100=73 800(元)。

公司少缴纳所得税为:82 000-73 800=8 200(元)。

二、创立营销公司扩张费用列支范围的缴税筹划

针对新型产业公司,在成长期内,往往需要作很多广告宣传,宣传费在销售限额内不够扣减,解决方案:创立单独核算的营销公司,那样同一种产品在公司总部和子公司中间作2次市场销售,销售总额增大一倍,进而宣传费税前列支规范随着增加,但需投入开设营销公司的相关费用。

例:某地甲企业为新创建公司,产品适用宣传费扣除率2%,可用公司所得税率33%,公司今年初发布一种新品,预估年销售收入8 000万余元(倘若当地市场销售1 000万余元 江浙地区市场销售7 000万余元),必须宣传费开支260万余元。

方案一:商品销售统一在本公司计算,必须在当地电视台节目、江浙地区电视台节目各自资金投入宣传费120万余元、140万余元。

方案二:由于商品主要市场在江浙地区,能在江浙地区开设独立法人的营销公司,贸易公司开设之后,与甲企业团结起来做广告宣传。设立公司估计需要支付场所、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10万余元,向当地电视台节目、江浙地区电视台节目各自支付广告费120万余元、140万余元,在其中:江浙地区营销公司销售总额7 000万余元,甲企业向江浙地区营销公司依照批发价6 000万余元作市场销售,甲企业本地销售总额1 000万余元。

在计划方案一中,因为宣传费超过减除额度260-8 000×2%=100(万余元),虽然100万余元宣传费能够无期限获得扣减,但毕竟提早交纳企业所得税33万余元。

在计划方案二中,若江浙地区营销公司销售额已为7 000万余元,那样甲企业向江浙地区营销公司移交商品可按照批发价作市场销售,此产品的批发价为6 000万余元,甲企业准许扣减的宣传费额度为:(1 000 6 000)×2%=140(万余元),江浙地区营销公司准许扣减的宣传费额度为:7 000×2%=140(万余元),那样准许抵扣的宣传费额度为280万,具体开支260万元的宣传费可分别在甲企业和营销公司的销售限额内税前列支120万余元、140万余元,且均不被纳税调整。与此同时,因为营销公司对外开放销售的价钱不会改变,总体增值率不会改变,都不会加剧整体的增值税压力。

三、运用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创立独立的回收商可避税

为激励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国家对从业再生资源回收运营明确了所得税税收政策,对再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必须开展缴税筹划。

例:某地夹层玻璃制瓶厂,为一般纳税人,其制作工艺是把废旧玻璃冶炼,然后根据客户要求做成不一样型号的水瓶座,产品适用增值税率为17%。

方案一:原材料向个体回收

该夹层玻璃制瓶厂年销售商品收益为1 000万余元,生产中耗费原材料废弃水瓶座和破碎玻璃600万余元(回收本人),损耗煤120万余元(征收率为13%)、损耗电70万余元(征收率为17%)、损耗水10万余元(征收率为6%)、维修配件等其他消耗11万余元,进项税额为1.9万余元。因该企业收购本人送来的废弃水瓶座和破碎玻璃不可以获得专票,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导致应缴增值税税负率比较高,纳税情况测算如下所示:

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17%=170(万余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20×13% 70×17% 10×6% 1.9=30(万余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30=140(万余元)

市场销售应交税费=140×(7% 3%)=14(万余元)

增值税税负率=140÷1 000=14%

产品销售利润额=1 000-600-120-70-10-11-14=175(万余元)

方案二:创立单独回收商

该夹层玻璃制瓶厂独立成立一个具备要求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将该企业收购本人送来的废弃水瓶座和破碎玻璃业务流程分离出来出来,二者变为销货关联。那样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财税字[2001]78号)要求销售环节免缴所得税,回收阶段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负率为0;回收商回收后再销售给该夹层玻璃制瓶厂,该夹层玻璃制瓶厂按税法规定便能按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开具的由税务行政机关监制的普票上注明的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

该夹层玻璃制瓶厂年销售商品收益为1 000万余元,耗费常用原材料废弃水瓶座和破碎玻璃600万余元由创立后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进行,为避免发现异常申请或者转让定价骗领税金行为,回收商将收购的废弃水瓶座和破碎玻璃抬价10%转卖给该夹层玻璃制瓶厂,那样夹层玻璃制瓶厂就能按该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起来票面金额的10%抵税,生产制造用煤、电、水、维修配件等消耗不会改变,纳税情况如下所示:

1.回收商(增值税免税)

销售额=600×(1/10%)=660(万余元)

收益额=660-600=60(万余元)

2.夹层玻璃制瓶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17%=170(万余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60×10% 120×13% 70×17% 10×6% 1.9=96(万余元)

应纳增值税=170-96=74(万余元)

市场销售应交税费=74×(7% 3%)=7.4(万余元)

增值税税负率=74÷1000=7.4%

产品销售利润额=1 000-660×(1-10%)-120-70-10-11-7.4=187.6(万余元)

收益总额=187.6 60=247.6(万余元)

实际效果较为: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所得税66万余元,增值税税负率降低6.6%,多完成销售利润7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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