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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税票必须取回税票所有发票联吗?

2022-08-11 16:57

公司出具增值发票后,若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应税中断、销售折让等情形,则需开具红字税票。

会计老李:公司开具红字税票,应当向购方取回原税票所有发票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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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务必取回原税票并注明“废止”字眼或取得另一方合理证实。(政策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改动<中华共和国发票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

区别不同类型的票种,实际处理办法如下所示:

所得税纸版税票

一、红色字体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营者向代开票税务行政机关退还纸版税票所有发票联的,由代开票税务行政机关根据金税三期工程项目核心征管系统软件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申请办理红色字体专用发票需要在增值发票智能管理系统中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下称《信息表》)。红色字体普通发票的全部发票联由代开票税务行政机关存留,不用交货经营者。

二、红色字体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方获得专票未用以申请抵税、但抵扣联或抵扣联没法退回的,购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2.购方获得专票已用以申请抵扣的,原税票应作为购方的记帐凭证,不可退回销货方,由购方开具并提交《信息表》。

政策依据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红字所得税开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应税中断等情形但是不合乎发票作废标准,或者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必须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购方获得专票已用以申请抵扣的,购入即可在开票系统中开具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开具《信息表》时选择“购方申请办理-已抵税”,无须填好相对应的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应暂依《信息表》列出所得税税款从当期进项税额转站出,待获得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

购方获得专票未用以申请抵税、但抵扣联或抵扣联没法退回的,购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销货方出具专票并未交货购方,及其购方未用以申请抵税并把抵扣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市场销售即可在开票系统中开具并提交《信息表》。销货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应蓝色字体专票信息内容。

2.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接受经营者上传的《信息表》,系统校检成功后,形成含有“红字发票情况表序号”的《信息表》,并把信息同步至开票系统中,经营者可查询或导出来“红字发票情况表”,获得信息表序号。

3.销货方凭税务行政机关系统软件校检通过的《信息表》,键入“红字发票情况表序号”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系统是以销项负数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经营者也可持《信息表》电子信息技术或纸版材料到税务行政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软件校检。

第二条要求:税务行政机关为一般纳税人代开票专票,必须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照一般纳税人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解决。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要求>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作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票应经税务行政机关验证相符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验证相符的专票应作为购方的记帐凭证,不可退回销货方。

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红字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理应取回顾客所持有的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所有发票联。如顾客已办理汽车购置税税务申报的,无需要退还纳税申报联;如顾客已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的,无需要退还登记注册联;如购买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无需要退还抵扣联。

政策依据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公安部有关公布<机动车辆发票管理方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公安部公示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点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税票时,理应取回顾客所持有的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所有发票联。如顾客已办理汽车购置税税务申报的,无需要退还纳税申报联;如顾客已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的,无需要退还登记注册联;如购买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无需要退还抵扣联。

所得税电子专票

开具红字所得税电子专票,不用讨回原电子专票。

政策依据

依据《有关<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字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九条明文规定:经营者出具电子门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应税中断、销售折让等情形,能够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比红色字体纸版专用发票出具步骤,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不用讨回早已开具的蓝色字体电子专票,具备简单易行好实际操作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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