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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注意,这些行为都归于虚开发票!

2021-05-28 10:58

什么是虚开发票?很多人想当然的以为,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不过,小编提醒大家,这种想法虽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远比想象的大的多。依据(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则: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什么是与实际运营状况不符?比如:没有实在买卖产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也就是说,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有必要与实际运营事务一致,有相同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这个就比较容易理解,即不只对外开具与实际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归于虚开发票,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运营状况不符的发票也归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比如,A公司为逃避税款交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老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买卖的状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归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运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才归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也归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三)介绍别人开具与实际运营事务状况不符的发票。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领域。这里面又有两种状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挣钱的方法,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经纪”的人物,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归于明知故犯;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剩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归于不懂法所致。可是不论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产生此种行为,所有必要承受的法律制裁是相同的。
因而,千万不要介绍别人虚开发票,避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己。那么,产生以上3种虚开发票行为会造成什么结果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越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产业。单位犯本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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