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22-10-31 13:59
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理论界和实践界引发的争议激烈。争议的焦点体现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上.理解相同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资格等方面。近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吸收了近年来的研究成果,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份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和程序。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股东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同等条件”新公司法对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未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的首要和较大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价格低于通知其他股东的价格条件,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只要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直接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是,股东转让股份时,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其他股东权利的限制,即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转让或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确定。其他股东实际购买股份时,股权转让合同因股东无权处分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半数股东同意,只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的权利。该权利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合同意义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半数同意或者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律师不同意第三种观点,但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未经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合同后,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有效。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或者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未经半数股东同意,在法院判决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其他股东行使合同无效请求确认权,而非合同撤销权。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了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与普通合同除目标股权的特殊性外,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毫无疑问,该条款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强制性条件。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或者虽然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得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否则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是无条件的,也是股权转让的原则。其法律依据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一定限制,防止其随意转让股权。因此,未通知或者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考虑到《公司法》对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方式.条件没有具体规定,其他股东有可能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更适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后确定其效力。但是,在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之前,不仅要确定其有效性,还要赋予其他股东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这既违法,又缺乏合同法的依据。根据法律原则,由于合同有效,非当事人同意和法律规定,不能撤销,当事人有权要求按照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第48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有权撤销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对方有权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撤销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对方有权在被代理人认定前撤销合同;3.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4.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公平订立的合同;5.一方欺诈.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变更、撤销受害人的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合同法》没有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未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因此,第三种观点不仅认定合同有效,而且赋予其他股东撤销合同的权利是违反合同法的,而且是相互矛盾的。第三种观点的另一个原因是合同法只规定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不是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意思是真实的,就应该被认定为有效。这个理由既偷换了概念,又很牵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而不是违反法律.禁止行政法规,合同无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经半数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显然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无效。
损害他人优先购买权后,优先购买权人是行使合同撤销权还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还有法律依据可供参考,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销售无效。可见,侵犯优先购买权签订的合同无效,权利人行使的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而不是撤销合同的权利。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也应当参照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反映同一权利和同一法律保护手段的原则。股东未经半数股东同意或者同意,不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有权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稿”采用第二种观点,规定股东未经半数股东同意转让非股东,采取通知和召开股东大会等合法形式,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和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如何确定股东行使股份转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由于《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份,仅原则规定,经半数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份,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权利期限.未及时行使权利的条件和后果未作出详细规定,导致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立完善的股权转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稿”第四部分已经完善了股权转让的规定。特别是第24条.第二十五条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应当将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一定期限内请求答复。答复期限不少于30天,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结束或者请求答复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在指定购买后30日内与拟转让股权股东签订协议。价格不能协商的,以评估方式确定。股东会议结束或者请求答复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股权转让。或者异议股东在指定购买后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本条款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转让股东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义务,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方式.条件.逾期不行使的后果有明确规定,律师完全同意。但应补充完善以下几点:1。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和公司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经半数股东同意的,认定为有效合同;2。拟转让股东未书面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他形式征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或者半数以上股东明知未提出异议或者其行为表明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3。原则上,股东行使同意权,讨论董事会或者其他会议的股权转让,只要全体股东出席或者知道,经半数股东同意,即认可半数以上股东表决同意的效力。之所以需要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律师承办的股权连环转让案件中,一名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虽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出资转让,但已经召开董事会,全体股东派代表出席。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公司法没有规定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必须以股东大会的形式表决。本案依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4.规定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转让。非股东成为股东后,公司将新吸收的股东姓名.名称.住所.投资金额应当记录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应当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如何确定不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的购买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将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必须经半数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出资,但对购买条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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