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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查账征收公司分回的收益怎样补缴企业所得税

2021-10-20 17:06

  资询叙述:我企业推行查帐征缴所得税,征收率25%.属下一控股子公司,独立公司注册,所得税推行查账征收,每一年约二十万元所得税,具体完成盈利约200万元。我想问一下我企业从控股子公司分到的200万元盈利一部分,要不要补交所得税,因税收法律上就是要求彼此征收率具有差别时要补交,对该类难题,并沒有相对的材料要求,请给与详尽解释……

  解释內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公司的以下收益为不征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益;(二)满足条件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的股利分配、收益等股利收入盈利;”,你企业从控股子公司分到的200万元盈利一部分,归属于不征税收入,不会再补交所得税。

  针对你企业属下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要求“经营者的生产制造业务范围、主要经营的业务出现重点转变 ,或是应缴税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变动做到20%的,应及早向税务行政机关申请调节已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因而,你企业属下控股子公司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按具体完成的应缴税收入额补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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