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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劳务报酬所得或是经营所得?委托代征?政策优惠?

2021-11-02 17:22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江西税务局有关省十三届人大五次大会第391号提议回应的函
杨自力意味着:
您明确提出的《关于开展自然人委托代征模式的建议》(第391号)函复,感谢你们对税款工作中的关注和适用!现回复如下所示:
一,有关灵活用工工作人员授权委托申请办理税务备案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税收管理多个事宜的公示》(2019年第48号)要求,从业生产制造,运营的本人应办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但产生缴税责任的,能够 按时申办临时性税务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按照法律法规不能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备案的相应经营人在首个缴税责任产生后,理应按照税费征缴管理方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申办税务备案,并属实纳税申报。
因而,依规应办或不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备案的本人,产生缴税责任的,可申请申请办理临时性税务备案。申请办理临时性税务备案后,经营者理应依规按时持续申请,执行缴税责任。
为可以防止运用别人身份信息开展备案的个人行为,明确征纳彼此权利与义务,申请申请办理税务备案的灵活用工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开展实名信息收集认证,实名信息可到办税大厅当场收集,也可根据江西电子器件税务局,微信公众平台在网上收集。对授权委托申请办理的,能够 出示签名的委托授权书授权委托别人申请办理,在税务备案后,灵活用工工作人员须进行实名信息的收集认证。
二,有关确立灵活用工工作人员在服务平台获得的收益做为经营所得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知道了该难题,即:灵活用工工作人员从服务平台收集的收益很有可能包含稿酬个人所得和经营所得两类,获得的收益是不是做为经营所得记税,要依据经营者在服务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业运营的经济发展原因开展判断,而不是简便地看本人劳动所借助的展现服务平台,不然非常容易造成从业同样特性工作的人税赋不一样,不符所得税平等原则。
三,有关授权委托服务平台公司代征税金
依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24号)第二条要求,税务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代征税款一般为零星,分散化和外地交纳的税款。灵活用工工作人员申请办理税务备案后,归属于具备独立的缴税工作能力的缴税行为主体,应依规按时自主税务申报,不属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范畴,但灵活用工工作人员可受权服务平台公司委托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等税收事项。
四,有关灵活用工工作人员视作个体户按照规定享有小规模纳税人,中小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对该现象做好了确立,即灵活用工工作人员如申请办理了税务备案,并挑选按时缴税,执行按时纳税申报责任,则能够 按照规定享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总额15万余元下列(含本数)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如未办税务备案,或只挑选了包年缴税,则应按照规定享有按次缴税的起征点现行政策。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江西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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