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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日常生活与经营费用混和计算的税款风险性

2021-11-02 17:47

案件介绍 近日,税务行政机关在对管辖区内某一人独资2015年度缴税状况开展查验时发觉,该公司在开展账务处理时将投资人的消费与公司的生产制造经营费用混在一起进行计算,且无法区划。税务行政机关查验后评定该公司的消费和生产制造经营费用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减,规定其补交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并对该公司财会人员做了有关制度的指导。 税收法律剖析 《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 <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要求> 的通告》(税务〔2000〕92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资人以及家人产生的生活费不允许在抵扣。投资人以及家人产生的生活费与公司生产制造经营费用混在一起,而且无法定义的,所有被视为投资人本人以及家人产生的生活费,不允许在抵扣。 因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应将投资人以及家人产生的生活费和公司生产制造经营费用严苛区划,不然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减,导致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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