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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到小规模纳税人:原库存商品怎样缴税?

2021-11-18 17:19

实例 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制造业企业,近些年至今运营停滞不前,基本上沒有销售额,但仍有一部分库存商品未做处理。现方案将一般纳税人转入小规模纳税人,我想问一下转到小规模纳税人后这一部分库存商品处理能不能依照3%交纳所得税? 依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2019年4号公示)的要求,转备案日前持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缴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年度为1个缴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末前,可挑选转备案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而,假如企业合乎一个标准可以在2019年末前申请办理转到小规模纳税人。 但在一般纳税人期内产生的这一部分库存商品怎样处理?最先要对库存商品的进行状况开展剖析,有二种很有可能状况: 第一种状况是库存商品进行并未抵税,不管是不是早已验证,只需并未抵税就归属于这类状况。 税务[2018]33号文档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要求登记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的部门和本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能转备案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税的进项税作转走解决。这儿的思维真的是很明确的,针对这一部分库存商品来讲,进行务必与相匹配的销项配对,如今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销项依照3%简易计税交纳所得税,相匹配进行自然不可以再进行抵税。 第二种情形是库存商品进行早已抵税,这也是有可能发生的状况。依照税务2018年33号文档,未抵税进项税要做转走解决,早已抵税的该怎么办?这儿发生了二种不一样的建议,一种建议觉得即然早已抵税,税收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转出,自然就无需转出,剩下库存商品立即依照3%缴税就可以。另一种建议觉得,即便进行早已抵税,针对库存商品来讲,销项与进行的配对也务必一致,假如进行不做转出,销项依照3%的增值税率,便会导致所得税管理体系的错乱,并且也导致了税金的少缴,因而务必进项转出。 我是趋向于第二种建议,不管怎样,所得税进销存项的配对是不可以摆脱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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