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改动及其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提升后,对定额征收的个体户的税赋是不是有转变?
2021-12-28 17:01
答:一、依据国家财政部令第65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要求,融合我国具体,《广东省财政厅广东我国税务局广东地区税务局有关调节所得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告》(粤财法[2011]109号)确立从2011年11月起,将我国所得税和增值税可用的起征点调节如下所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市场销售货品的,为月销售总额20000 元;
2、市场销售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总额20000 元;
3、按次缴税的,为每一次(日)销售总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时缴税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2、按次缴税的,为每一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其《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是以经营者具体交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交易用税款为计税基础,各自与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同时交纳。
三、堤围安全防护费是依照计征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的市场销售(运营)收益为收费根据测算征缴的。
四、依据《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局发[2011]194号)从2011年9月1日起对本市选用核准方法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运营商户,本月营业收入不够5000元的,附征率明确为0。
因而:
(1)个体户本月收益未做到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税增值税及所得税。
(2)地税局单位附征的有关税金相对应调节,假如当月具体交纳所得税、增值税为零,一样不计入缴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区文化教育额外。
(3)个体户应参考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核准的应缴流转税的记税销售额依率计征河堤费,但年交费额小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缴。
(4)若本月营业收入做到5000元的以上的,按《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局发[2011]144号)和有关调节本市个体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局发[2011]194号)的要求征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12366咨询点 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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