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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了解所得税定额征收方法下的审报调节

2022-01-10 17:09

  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所得税定额征收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要求,经营者的生产制造业务范围、主要经营的业务产生重要转变,或是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转变超过20%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

  针对“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转变超过20%的”理应怎么理解?调整转变超过20%的较为基本是啥?是较为上一期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或是本期的?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要求,经营者的生产制造业务范围、主要经营的业务产生重要转变,或是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转变超过20%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

  有关应纳税额调整转变超过20%测算规格问题。推行定率征缴的公司,按全年度核准的企业所得税率测算的应纳税额与具体运营计算的应纳税额开展较为,其具体应纳税额调整转变超过20%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税所得率。

  如:年认定的应纳税额收入额为100元,若年具体运营计算的应纳税额在80元下列,120元以上时,应立即向税务机关单位审报调节已明确的应税所得率。若年具体运营计算的应纳税额在80元以上,120元之下时,应依照年认定的应纳税额收入额为100元,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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