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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跨区收益怎样审报个人所得税?

2022-01-12 16:44

  又到了一年一度“年所得的12万”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期。近日,有经营者了解,自身长住广州市,自由职业者,2013年度年所得的超出12万余元,但是在其中一部分收益来源于广州市,也有一部分收益来源于上海市,但自身沒有就职、受聘企业,并且户口也没有广州市反而是在故乡,这样的事情,假如要自己审报,该到哪去审报?

      有关问题——
      年所得的12多万元的经营者未按时申报期有关法律依据  年所得的12多万元个人所得税自主审报指引

  本年度终结3个月内审报
  依据在我国税收法律的要求,本年度获得的各类所得的累计金额做到12万余元及以上的经营者,无论获得的各类所得的是不是已全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本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即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负责人地区税务机关单位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务申报。换句话说,凡2013年年所得的做到12万余元及以上的经营者,都务必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内,向负责人地税局机关单位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审报。

  按规定,经营者有就职受聘公司的,向就职、受聘企业所在城市的负责人地区税务机关单位审报。

       有关现行政策——税总函[2013]708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搞好年所得的12多万元个人所得税自主税务申报工作方案 
       国税发[2006]162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告

  灵活就业人员怎样审报?
  但问题是,如今,有许多拥有一技之长的高收入者,并无就职、受聘企业,如专栏作家、技术专业摄像师、室内设计师、培训讲师等,她们不但工作中流通性大,收益也多样化,且工作中地、常驻地、户籍所在地也通常不是同一个地区,如以上经营者,这时,她们该到哪里去做年所得的12万余元个人所得税审报?

  据广州市地税局详细介绍,年所得的12多万元的经营者,状况不一样,税务申报地址也是有差别,应严苛依据具体情况恰当挑选审报地址。

  详细情况分成:
    (一)有就职、受聘公司的,向就职、受聘企业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报。
 
    (二)有两处或是两处以上就职、受聘公司的,挑选并固定不动向在其中一处企业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报。
 
    (三)无就职、受聘企业,年所得的新项目中有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或是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下列通称生产制造、经营所得)的,向在其中一处具体运营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报。

    (四)无就职、受聘企业,年所得的新项目中无生产制造、经营所得的,向户口所在地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报;有户口,但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挑选并固定不动向在其中一地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报;沒有户口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审报。

      有关问题——“年所得的12万余元”个人所得税自主税务申报     年所得的12万余元自主审报非反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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