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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递减收取所得税政策优惠10问

2022-01-13 18:12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第43次常务会确定扩张小型微利企业递减收取所得税范畴。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由此公布了有关现行政策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1.问:小型微利企业递减收取所得税政策优惠颁布环境是啥?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推动学生就业、民生改善、维护保养社会稳定的充分功效,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趋势,我国在前两年持续颁布小型微利企业递减收取所得税政策优惠。为进一步扩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款帮扶幅度,减少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常务会精神实质,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4]34号),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下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23号),确立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有递减收取所得税政策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畴由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元)扩张到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元),执行期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2.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标准是啥?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全文要求,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就是指从业我国非限定和严禁领域,并合乎以下标准的公司:
  (一)企业,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余元;
  (二)别的公司,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余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余元。
  在其中,从业人数,就是指与公司创建劳务关系的员工总数和公司接纳的劳务派遣公司用人总数之和;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值,按公司全年度月均值明确,计算方法:月均值=(月初始值+月底值)÷2;全年度月均值=全年度各月均值之和÷12。本年度正中间开张或是停止生产经营的,以其具体经营期做为一个缴税本年度明确以上相应指标值。

  3.当今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特惠的具体内容是啥?
  答:一是对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二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注:年应纳税额超出10万余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出30万余元的,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按25%法律规定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4.小型微利企业享有政策优惠是不是须要审核?如何办理?
  答: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本年度正中间预缴税款阶段可以自主享有政策优惠。本年度终结开展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合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从业者和总资产说明,报税务机关单位报备。
  为促进小型微利企业方便快捷享有特惠,财政局在公司年度汇算清缴填写本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完成信息管理系统全自动报备方式:依据填写的公司从业者、总资产状况,若符合要求标准,一键开展特惠报备。公司就可以填好增值税免税额享有特惠,不必上门服务再行申请办理特惠报备。

  5.除查账征收公司外,核准缴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有政策优惠?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要求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采用定额征收所得税方法的,可按照规定享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包含所得税减按20%征缴,及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并按20%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6.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一季度预缴税款所得税时怎样享有特惠?
  答:上一缴税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元)的,假如年度采用按具体销售毛利预缴税款,其预缴税款时总计具体销售毛利不超过10万余元的,可以依照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优惠预缴税款;超出10万余元的,应终止享有在其中的递减缴税现行政策。针对按上本年度应缴收入额的一季度(月度总结)平均额预缴税款所得税的,预缴税款时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优惠。

  7.核准应税所得率征缴的小型微利在公司一季度预缴税款所得税时怎样享有特惠?
  答:上一缴税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10万余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税款时总计具体销售毛利不超过10万余元的,可以依照小型微利企业特惠预缴税款;超出10万余元的,不享有在其中的递减缴税现行政策。

  8.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一季度预缴税款所得税时怎样享有特惠?
  答:预缴税款时总计具体销售毛利或应纳税额不超过10万余元的,可以依照递减缴税现行政策预缴税款;超出10万余元的,应终止享有在其中的递减缴税现行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阶段怎样享有特惠?
  答:一是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税款时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根据公司的本年度审报状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测算享有。二是针对预缴税款 时享有了政策优惠,但本年度终结后超出要求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测算,并按照规定补交税金

  10.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一季度预缴税款时未享有政策优惠,怎样对接?
  答:因为许多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扩张递减缴税特惠标准的文档公布以前,已预缴税款审报2014年第1一季度所得税,赶不及享有政策优惠。对一季度预缴税款审报时未享有递减缴税制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税款的所得税可以在之后一季度应预缴税款的税金中自主测算抵扣增值税。若公司一季度预缴税款时未享有政策优惠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测算享有。

政策措施——财政部税政司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企业所得税司相关责任人就小型微利企业递减收取所得税政策优惠记者招待会  

财务会计解决——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特惠的财务会计解决 <孙宏伟>   财务会计[2013]24号:中小企业增值税免税和所得税的财务会计解决

有关现行政策——
中小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九项政策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务申报相关问题提醒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

税务〔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务申报的危害  <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政策优惠汇总  <江苏地税>

附   录——
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公布整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要求,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2)《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所得税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2009]133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3)《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再次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的通告》(税务[2011]4号)要求,2011年再次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3万余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4)《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相关问题的通告》(税务[2011]117号)要求,为了更好地进一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趋势,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6万余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减按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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