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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将一部分薪水改成劳务报酬所得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探

2022-02-28 17:33

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宣布执行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现行政策也将撤销(详见《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取消后对纳税人的影响》),绝大多数经营者的税赋会出现不一样水平的减少,但还有极少数高工资群体的税赋会出现一定的升高。那麼,新个税法下,是不是也有避税室内空间?近一段时间,有税务工作人员明确提出针对高收入者,将一部分薪资改成兼职收入做为工资薪金所得开展筹划的构思,文中对这一构思的合规性和避税实际效果作一讨论。

一、一部分薪水改成兼职收入做为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法律基本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做兼职和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收益如何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审批》(国税发[2005]382号)要求:“本人做兼职获得的收益应依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新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经营者获得的兼职收入,可以依照工资薪金所得开展缴税(详见《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争议》)。

二、一部分薪水改成兼职收入做为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标准

将一部分薪水改成兼职收入应当具有一定的标准,例如,薪水在同一个集团公司内的不一样企业里各自派发,经营者需要在不一样企业就职的有关材料和资料,将一方明确为职业,交纳社保,另一方明确为做兼职,不缴纳社保。

三、实例举例说明

老李是A总经理,月收入50000元, A企业在异地开设了一家子企业——B公司,老李担任B企业的老总,每个月老李在异地工作中三天,解决有关业务流程,B企业不给外国人付款薪水。为测算简单,不考虑到个人社保和专项附加扣减等。

老李全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0×12-60000)×30%-52920=109080元

经筹划,将老李在A公司的岗位设为职业,A企业每个月付款老李30000元;将B公司职务设为做兼职,B企业每个月付款老李20000元。依据国税发[2005]382号的要求,本人做兼职获得的收益,应依照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到收益扣减百分之二十的成本后的额度为总收入额。”

筹划后,老李全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0×12) (20000×12×80%)-60000]×30%-52920=94680元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税务〔2016〕36号配件1)第十条第二项:“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房产,就是指有偿服务给予服务项目、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摊销或是房产,但归属于以下非生产经营的情况以外:(二)企业或是个体户聘请的员工为本企业或是顾主给予获得薪水的服务项目。”因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企业聘请的员工为本企业给予获得薪水的服务项目,因而必须交纳所得税和附加税税率(城建税按7%测算)。

老李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度销项税=[(20000×12)÷(1 3%)] ×3%=6990.29元

应缴附加税税率=6990.29×(7% 3% 2%)=838.83元

筹划后,老李全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所得税、附加税税率累计=94680 6990.29 838.83=102509.12元

节税款=109080-102509.12=6570.88元

避税占比=(6570.88÷109080)×100%=6.02%

根据以上剖析可以看得出,将一部分薪水改成工资薪金所得确实能节约一些个人所得税,但避税实际效果很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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