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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申请限期是怎样要求的

2022-03-02 19:53

问: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申请限期是怎样要求的?

答:一、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要求:“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应缴的税金,按年测算,分月预缴税款,由缴税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税款,本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经营所得应缴的税金,按年测算,由缴税扣缴义务人在本年度终结后三十日内缴入财政,并向税务机关单位申报所得税申报表。缴税扣缴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批获得承包合同、租赁经营所得的,理应在获得每一次所得的后的十五日内预缴税款,本年度终结后三个月内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主税务申报方法(实施)〉的通告》(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要求:“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投资人获得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应缴的税金,分月预缴税款的,经营者在每月终结后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申报;分季预缴税款的,经营者在每一一季度终结后15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缴税年终结后,经营者在3个月内开展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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