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重新聘用薪水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2-03-02 19:57
退休职工重新聘用薪水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一)《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退休人员再就职定义问题的审批》(国税发〔2006〕526号)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本人做兼职和退休职工再就职获得收益如何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审批》(国税发[2005]382号)所指的“退休职工再就职”,应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1、受聘工作人员与用人公司签署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书(协议书),存有长期性或持续的雇佣与被雇用关联;
2、受聘工作人员因请假、病事假、请假等因素无法一切正常出勤率时,仍享有固定不动或标准工资收益;
3、受聘工作人员与公司别的宣布员工享有同样福利、个人社保、学习培训以及他工资待遇;
4、受聘工作人员的职位升职、职称评审等工作中由公司单位承担机构。
若不符合以上就职标准的,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后,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员工做到退休年龄的,工作终止合同。因而,当员工做到退休年龄时,不但早已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应停止,并且,已不会有创建新劳动合同的标准。
若严苛遵循《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退休人员再就职定义问题的审批》之要求,企业雇佣做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既不会有签订合同的很有可能,亦不能为其交纳社保。因而,其重新聘用收益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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