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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所得税的“劳务公司”不等于所得税的“劳务公司”

2022-03-29 17:34

  问题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所得税抵扣凭据管理条例〉的公示》(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要求,公司与其它公司(包含关联公司)、本人在地区一同接纳应缴所得税劳务公司(下称“应税服务”)产生的开支,采用分担方法的,应当单独买卖标准开展分担。文档中“应缴所得税劳务公司”是不是包含应税服务?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回应:

  (一)有关应税服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谈及“劳务公司”定义。这儿的“劳务公司”是一个相对性广泛的定义,正常情况下包括了全部劳务服务主题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办法中要求的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销售等;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全文要求的建设工程、维修机电维修、道路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互联网、邮电通信、资询经济、文化艺术体育文化、科研、技术咨询、培训学习、餐饮业酒店住宿、中介、卫生保健、服务社区、度假旅游、游戏娱乐、生产加工及其别的劳务服务主题活动等。除此之外,《办法》第十八条所指“应缴所得税劳务公司”中的“劳务”也应按以上标准了解,不可以相当于所得税有关要求中的“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

  (二)有关别的公司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指“公司”就是指《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条例全文要求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别的公司就是指本公司之外的公司,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有关各属下分公司接纳总公司定额比例法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全文等有关现行政策要求,总公司的定额比例法生产车间为各属下分公司给予定额比例法服务项目不属于一同接纳劳务公司。定额比例法服务项目归属于所得税应纳税额新项目的,分公司应以总公司出具的税票(包含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单位开具的税票)做为抵扣凭据;不属于所得税新项目的,应以总公司出具的税票之外的别的外界证明做为抵扣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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