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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动责任人怎么办理?

2022-04-02 17:28

个人独资企业变动责任人怎么办理?

  解释: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要求:此方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指根据此方法在我国地区开设,由一个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资产为投资者个人财产,投资者以其财产对公司债权债务无限责任的运营实体线。

  在全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就沒有有关独资出让的要求,更为沒有有关责任人的要求,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人便是投资者,假如投资者产生变化表明原独资的法律关系主体就改变了。

  因而,个人独资企业既不可以对外开放出让,也不能变更责任人。假如投资者不愿再运营该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散伙与结算,随后对公司的资本开展出让(留意个人独资企业是沒有股份的,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也没公司股权转让的观点),有心接纳有关资金的股民可以注册新的公司开展选购。

  来源于: 创作者:彭怀文



  2014年7月的解释——

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法人企业是不是必须结算?

  问:A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资发〔2009〕200号)要求,探矿权不会再授于非法人企业,因而A公司迫不得已改革为法人企业,拟改制为责任有限公司。改革前公司交纳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公司交纳所得税。请问改革时是不是必须对个人所得税开展结算?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理应散伙:

  (1)投资者决策散伙;

  (2)投资者身亡或是被宣告死亡,无继承者或是继承者决策舍弃承继;

  (3)被依规吊销执照;

  (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規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散伙,由投资者自主结算或是由债务人申请办理法院特定清算人开展结算。

  《税务备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要求,经营者产生散伙、倒闭、撤消及其别的情况,依规中止缴税责任的,理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别的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撤销备案前,持相关证书和材料向原税务备案机构申请申请办理销户税务备案;按照规定不用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或别的机关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理应自相关机关单位准许或是宣布停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书和材料向原税务备案机构申请申请办理销户税务备案。

  第三十一条要求,经营者申请办理销户税务备案前,理应向税务机关单位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材料,付清应缴税金、多退(免)税款、税款滞纳金和处罚,缴销税票、税务备案有效证件和别的税务有效证件,经税务机关单位审批后,申请办理销户税务登记。

  《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要求〉的通告》(税务〔2000〕91号)第十六条要求,公司开展结算时,投资人理应在销户工商注册以前,向负责人税务机关单位付清相关税务事项。公司的清算所得理应视作本年度生产制造经营所得,由投资人依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前述所称清算所得,就是指公司清算时的所有财产或是资产的投资性房地产扣减各类结算花费、损害、债务、上年存留的盈利后,超出实缴资本的一部分。

  依据上述要求,经营者产生散伙、倒闭、撤消及其别的情况,依规中止缴税责任的,理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别的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撤销备案前,持相关证书和材料向原税务备案机构申请申请办理销户税务备案,付清相关税务事项。个人独资企业变动为责任有限公司,应归属于投资者决策散伙情况,应符合规定开展个人所得税结算。

  来源于:我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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