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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多1元税或增过万!意味着提议单设优化算法

2022-04-19 17:25

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常务副市长何寄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提议,改革创新目前年终奖金计税个人所得税方式,合乎税款平等原则,也可以为众多经营者所了解和接纳。

“年终奖金多拿一块钱,很有可能要多缴上千元乃至上万元的税。”何寄华觉得目前年终奖金计税个人所得税方式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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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一元钱零界点效用:年终奖金多1元,收益少一截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于2005年颁布了《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调节本人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方式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5]9号),明文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经营者获得全年度一次性奖金,独立做为一个月薪、薪酬所得的测算缴税,但在计税时,应先将员工本月内获得的全年度一次性奖金,除于12个月,按其商数明确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假如在派发一次性奖金的本月,雇员工资薪酬所得的小于税收法律规范的花费扣除额,还应将整年一次性奖金扣减“员工本月劳务报酬所得与花费扣除额的差值”后的账户余额,再按以上方法明确全年度一次性奖金(下称为“年终奖金”)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以上计算方式在一定水平上减少了经营者的税赋,但针对年尾记税奖励金处在征收率转变零界点边沿的经营者而言,却普遍存在着显著的税赋不合理现问题。即会发生年终奖金多拿一元钱,而最终经营者要多缴上1000元乃至几万元的税。例如18001比18000元就需要多缴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要多纳税4950.2元。

“这类不科学状况比较严重背驰了中国税收平等原则。”何寄华觉得,个人所得税是中国税收的一个构成部分,是调整收入分配,推动社会公平的一个主要专用工具,但现行标准年终奖个税计税方法的确存在不足,尚需健全。

对于以上问题,何寄华提议:

一是科学合理定义记税时间概念。年终奖金是经营者在一个缴税本年度获得的奖励金,并不是一个月的所得的,不可以简易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来测算,而应就年终奖金独立设计方案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那样一方面可以彻底解决以上个人所得税的缴税不合理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操作过程,也更能为众多经营者所了解和接纳。

二是再次设计方案征收率和速算扣除数。对年终奖金可参考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征收率规范来完成设计方案,但年尾记税奖励金和速算扣除数理应以本年度为企业,实际征收率和速算扣除数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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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征收率和速算扣除数

依照改革创新后的年终奖计税方式实现测算,如年尾记税奖励金为18000元,应交纳税款则为540元;年尾记税奖励金为18001元,应交纳税款则为540.1元。

“后面一种税前收入比前面一种多1元钱,个人所得税多缴0.1元,合乎税款平等原则,也可以为众多经营者所了解和接纳。”何寄华在提议中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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