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财产出让的四个问题
2022-05-30 18:03
1.本人获得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要求的?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要求,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义务人、经营者理应依规在次月15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一)受让方已付款或一部分付款公司股权转让工程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署起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具体执行公司股东岗位职责或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四)国家相关单位裁定、备案或通告起效的;(五)本方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个人行为已经完成的;(六)税务行政机关评定的其它有直接证据说明股份已产生迁移的情况。
2.个人转让股份时,税务行政机关核准公司股权转让收益的情况有什么?
答:《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条例(实施)〉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
因而,本人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纳税申报。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要求:“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以核准公司股权转让收益:
(一)申请的公司股权转让收益显著稍低且无书面通知的;
(二)未按规定限期申请办理税务申报,经税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申请,贷款逾期仍不申请的;
(三)转让方没法给予或不予给予公司股权转让收益的相关材料;
(四)别的应核准公司股权转让收益的情况。”
3.个人转让股份时,股权原值应怎样确定?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要求,个人转让股份的原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以现钱投资方式获得的股份,依照具体支出的工程款与获得股份立即有关的有效税金之和确定股份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式获得的股份,依照税务行政机关认同或核准的项目投资入股投资时非货币性资产价钱与获得股份立即有关的有效税金之和确定股份原值;
(三)根据无尝拥有方法获得股份,具有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况的,按获得股份产生的有效税金与原持有者的股份原值之和确定股份原值;
(四)被企业投资以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本人公司股东已依规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赠额和有关税金之和确定其新转增股本的股份原值;
(五)除以上情况外,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依照防止反复征缴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有效确定股份原值。
4.个人转让住宅时,当时买房具体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成本费是不是可以在预估个人所得税时扣减?
答: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住房出让所得的征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要求,对出让住宅收益测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经营者可凭原买房合同、税票等合理凭据,经税务行政机关审批后,容许从其出让收益中扣减房子原值、出让住宅全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及相关有效花费。
(一)房子原值实际为:
1.商住楼:购买该房子时具体支出的房子价格款及缴纳的有关税金。
……
(二)出让住宅全过程中交纳的税收就是指:经营者在出让住宅时具体交纳的增值税、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合同印花税等税费。
(三)有效花费就是指:经营者按规定具体支出的房屋装修花费、住房贷款利率、服务费、公证费用等花费。
综上所述,个人转让住宅在预估个人所得税时,具体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可记入房子原值,成本费做为服务费可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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