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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主要用途政府补贴不交纳所得税有标准吗?

2022-05-30 18:05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重点主要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解决问题的通告》(税务〔2011〕70号)要求,公司从县级以上各个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以及他单位获得的应算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与此同时满足下述标准的,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在预估应纳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

(一)公司可以保证要求资产重点主要用途的财力下拨文档;

(二)行政机关或其余拨款资产的行政部门对该资产有专业的资金分配方法或主要管理方法规定;

(三)公司对该资产及其以该资产产生的开支独立开展计算。

符合要求标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解决后,在5年(60个月)内未产生开支且未缴回行政机关或其余拨款资产的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应记入获得该资产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金额。

因而,公司获得的重点主要用途的政府补贴应独立做账,并依据上述要求配齐文档,5年(60个月)内未产生开支且未缴回行政机关或其余拨款资产的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必须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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