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资金贷款利息是贷款业务吗?
2022-05-30 18:05
问:企业签署了一个建筑项目,企业服务承诺并执行为工程项目垫付资金,合同书中承诺,招标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款贷款利息。现接到招标方结算的贷款利息,是按贷款业务交税?或是按建筑服务交税?如何开发票?
答:
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面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工作的通告》(税务〔2016〕3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借款,就是指将资产贷与别人应用而获得利息收入的工作主题活动”。因此企业为工程项目垫付资金,是为承揽的工程项目付款工费、人工费用等,组成你企业的工程项目成本费,不属于将资产贷与招标方应用。
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全方面拉开增值税改征所得税试点工作的通告》(税务〔2016〕36号)配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销售总额就是指一般纳税人产生应税个人行为获得的全都税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就是指价外扣除的多种类型的收费标准。因而招标方结算的垫付资金贷款利息,应当属于企业获得建筑服务的价外费用,应按建筑服务交纳所得税,并按建筑服务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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