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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要合理合法,更应合“真法”!

2022-05-30 18:19

  昨日,一篇《创投基金税负暴增七成部分基金补税数亿元机构大佬:行业迎来至暗时刻》的网贴刷爆了私募基金经理们的微信朋友圈。

  事儿的诱因是,各当地政府以往广泛采取的对比较有限合伙制基金按20%征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政策,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一部分当地政府有关要求违反了征收管理法第三条,针对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应依照“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新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税。

  有看法觉得,针对普通合伙人合作伙伴,根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人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规范》要求,应对比“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测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与以往的地税局行政机关出文按股息红利或资产出让20%征收率缴税,违反上位法要求,失效,国家税务总局追征个人所得税,是依规而行。

  表层上看,这好像很有些道理,但具体分析,却发现问题大大的。

  最先,当地政府(包含许多地税局行政机关)传出公布文档,确立针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按20%征收率计税个人所得税。这属于政府部门的一项公布行政主体,而做为行政主体的相另一方经营者,依照公信标准,坚信相关部门下发文件,这实际上就不会有过失。

  设想一下,假如连政府部门发的政府红头文件,黑底白字,普通百姓都无法去坚信,那还让普通百姓相信谁呢?那以后政府部门的个人行为,也有何个人信用可谈?

  其次,依照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经营者因坚信政府机构(包含税务单位)施行的政府红头文件,而开展了运营个人行为,且经营者自身没什么过失,那麼经营者因相信政府而发生的权益,纯天然就应得到维护。

  也就是行政单位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授益行政主体后,即使发觉有违反规定情况,只需这类违反规定情况并不是质权人的过失(贿赂或给予不实材料、信息内容)导致的,行政单位就不可注销或更改

  这即是行政法基本准则,也是创建政府机构诚实守信的主要规定。大家国家一直在倡导失信惩戒,诚实守信奖赏,可假如政府机构带领失信黑名单,设想一下,其所提供的伤害,绝不单单是一点小税款能够填补,反而是可能摇摆不定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

  最终,许多位置上很早以前前就公布了针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20%征收率计税个人所得税的文档,而这些年以往,税务质监总局不太可能不清楚地区上的文档要求。但如今,却忽然以地区文档不合理合法为由追征经营者税金,不知下,当时地区施行文档时,怎么不确定地区是违反规定,非得直到大家都按照地区的要求去办,钻入铁笼了,才忽然说违反规定?

  假如真要依法执政,当时为什么不出文强调地区的违反规定呢?等经营者钻入铁笼,再而言违反规定,难免做事过度不好看。

  可以说,表层上看,否认地区文档,好像是依规,但更深层次看,否认地区文档而追征税金,自身就不符更上台的法。可以说,针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之前的个人行为,在地区政府机构和税务单位有政府红头文件按20%缴税的情形下,按35%追征个人所得税,于法于理,全是没什么根据的。

  针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缴,不仅是外表上的合理合法,更要真实的合理合法的基本概念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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