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超奢华汽车要加征所得税吗?
2022-06-02 17:14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对超奢华汽车加征所得税相关事情的通告》(税务〔2016〕129号)
将在“汽车”税收分类下加设“超奢华汽车”子税收分类。并对超奢华汽车,在零售阶段加征10%的所得税,通告确立,将超奢华汽车市场销售给顾客的个人和单位为超奢华汽车零售阶段经营者。
一、“汽车”税收分类下加设“超奢华汽车”子税收分类。征缴范畴为每台零售价格130万余元(没有所得税)及以上的新能源客车与立轻形商业客运车,即新能源客车与立轻形商业客运车子税收分类中的超奢华汽车。对超奢华汽车,在生产制造(进口的)阶段按目前征收率征缴所得税基本上,在零售阶段加征所得税,征收率为10%。
二、将超奢华汽车市场销售给顾客的个人和单位为超奢华汽车零售阶段经营者。
三、超奢华汽车零售阶段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零售阶段销售总额(没有所得税,相同)×零售阶段征收率
中国汽车制造业企业立即市场销售给顾客的超奢华汽车,消费税税率依照生产制造阶段征收率和零售阶段征收率加总测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总额×(生产制造阶段征收率 零售阶段征收率)
四、以上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针对11月30日(含)以前已签署车辆买卖合同,但未交货实体的超奢华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之内,经营者持已签署的车辆买卖合同,向其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报备。对按照规定报备的不征缴零售阶段所得税,未登记及其未按照规定限期报备的,征缴零售阶段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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