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公司未得到专用发票的固资不允许抵扣!
2022-06-02 17:15
2017年3月,国税局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在对青岛某市某矿山设备公司开展纳税评估时,发觉该公司2015年固资学科年增长幅度比较大。阅览相关资料时发觉,该公司2015年6月份账目提升的固资为一处农村自建房屋,使用价值105万余元。该财产进账时,并没有根据“在建项目”学科体现基本建设全过程,反而是立即凭着某房产评估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纪录进账,账务处理为:
借:固资 农村自建房屋 1,05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公司股东吴某 1,050,000.00
公司财务人员按30年应用限期,一个季度计提折旧8,750.00元,2015年总共提17,500.00元。
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对这件事开展了了解,查知:
该房子系该公司自主修建房子,当时为了更好地降低成本,聘请本地并没有资格的装修施工企业修建了该房子,根据公司股东吴某付款工程进度款1,050,000.00元。2015年5月,为了更好地真正体现公司资产,请资产评估公司评定了该财产并由此进账。
公司会计人员在2015年年度汇算清缴时,该固资记提的折旧费17,500.00元记入企业成本,进行了抵扣。
摸透详细情况后,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财会人员下发了评定处理决定:
1、该公司修建该房子时,并没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单据,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一条的要求:违背发票管理办法政策法规,造成别的企业或本人未缴、少缴或是骗领税金的,由税务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是骗领的税金1倍以内的处罚。
因而,税务行政机关惩处该公司2000元的处罚。
2、该公司修建该房子时,并没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单据,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全部企业和从业生产制造、生产经营的本人在购买商品、接纳服务项目和做其它生产经营付款账款,理应向收款人获得税票。获得税票时,不可规定变动产品名和额度。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税票,不可做为会计报销凭证,一切个人和单位有权利拒绝接收。
依据以上要求,该公司未获得达标税票的固资,记提的折旧费不可在个人所得税抵扣,因而,该公司解决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开展调节,调减应税盈利17,500.00元(该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并没有可弥补亏损,所得税税率25%),补交所得税4,375.00元并惩处0.5倍的处罚,另收税款滞纳金。
最终,税务税收征管工作人员提示该公司财会人员:未按照规定获得正规发票的固资,公司尽管在财务核算时可以根据一定的计费方式记入固资学科并记提相对应的折旧费,可是,记提的折旧费不可在所得税抵扣。该公司在2016年乃至之后本年度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上,一定要留意此类财产所计提折旧的纳税调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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