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自开税票经营者和代开票经营者是怎样实际要求的?
2022-06-07 17:49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房产、建筑行业增值税项目风险管理及税票应用管理方法暂行规定〉的通告》(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要求:房产和建筑行业经营者差别不一样状况分成自开税票经营者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与此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的经营者为自开税票经营者,可以在房产所在城市和建筑行业劳务公司案发地自主出具由本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售给的税票:
1、依法处理税务登记证书;
2、实行房产、建筑行业增值税项目风险管理方法;
3、 按规定开展房产和建筑行业建筑项目备案;
4、 应用达到税务行政机关要求的数据采集、传送、核对规定的开税票和申请手机软件。
(二)、不与此同时合乎以上标准的经营者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房产所在城市和应税服务案发地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为其代开票。代开票经营者须给予下述材料到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代开票:
1、完税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影印件;
3、房产市场销售、工程建筑劳务合同或其它合理证实;
4、出门运营税务管理证实(给予外地劳务公司时);
5、中标通知等建筑项目资格证书,对无新项目资格证书的建筑项目,经营者应给予书面报告,原材料具体内容包含建筑施工地址、工程项目总工程造价、承建企业、手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