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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如何处理获得的无法控制税票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022-06-08 17:21

所得税

国税发〔2000〕187号要求,“销售产品方是供货方存有真正的买卖,销货方应用的是其所属省(自治州、市辖区和省级城市)的专票,专用发票标明的供货方名字、图章、货品总数、额度及税款等内容与现实相符合,且并没有直接证据说明销售产品方了解销货方给予的专票是以非法行为得到的,对供货方不因逃税或骗领进出口退税论罪。但应按相关要求不得抵扣进项税款或不予以进出口退税;销售产品方已经抵税的进行税金或是获得的进出口退税,应依规追讨。

销售产品方可以再次从销货方获得防伪税控系统给出的合理合法、合理专票的,或是获得手工制作给出的合理合法、合理专票且获得了销货方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已经或是已经依规对销货方虚开发票专票个人行为开展依法查处证实的,销售产品方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应依规准许抵扣进项税款或是进出口退税。”

实际解决:

(1)对供货方不因逃税或骗领进出口退税论罪,便是并没有处罚和税款滞纳金;

(2)补交已抵税的进行税金或是获得的进出口退税;

(3)再次从销货方获得防伪税控系统给出的合理合法、合理专票,准许抵扣进项税款或是进出口退税。

所得税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发觉其他应付款真实造成的、依照税务规范应在公司个人所得抵扣而未扣减或少扣减的开支,公司作出专向申请及表明后,准许追补至该新项目进行年测算扣减,但追补确定时间不超5年。”

实际解决:

(1)公司产生应税新项目开支所获得的税票,属于存有真正买卖个人行为,非故意获得虚报、虚开增值税票的,理应向另一方换开符合要求的收据做为抵扣凭据。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限内换开的,可在本期所得的抵扣,在年度汇算清缴过后换开的,公司作出专向申请及表明后,准许追补至该新项目进行年测算扣减,但追补确定时间不超5年。

(2)因为开税票企业被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评定为异常户或是开税票企业产生散伙、结算、销户、倒闭等情况,经开税票企业原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核查,公司没法向另一方换开合理合法合理收据的,公司可以给予买卖合同书、非现金结算证实、另一方收款证明、收送货凭据、出入库单(领料单)及其经办人员证词等有关直接证据,证实此项买卖真正的,其有关开支容许在所得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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