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给予建筑服务,要递交什么材料
2022-06-10 17:26
跨县(市、区)给予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税务局行政机关预缴税款时,要递交什么材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承包方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正本及影印件;
(三)与工程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正本及影印件;
(四)从工程分包方获得的税票正本及影印件。
常见问题:
(1)跨县(市、区)给予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税务局部门预缴税款的所得税税金,可以在本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增值税,抵减不完的,结转成本下学期再次抵扣增值税。
(2)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应以完税证明做为合理合法合理凭据。
(3)小规模跨县(市、区)给予建筑服务,不可以自主办理增值税专票的,可向建筑服务案发地负责人税务局行政机关依照其获得的全都税款和价外费用申请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
(4)对跨县(市、区)给予的建筑服务,经营者应自主创建预缴税款账表,区别不一样县(市、区)和新项目逐笔备案所有收益、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已扣减的工程分包款、扣减工程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及其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号等相关内容,存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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