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付款代收代缴所得税
2022-06-13 17:46
对外开放付款代收代缴所得税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非居民企业交纳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3年第9号)要求,营改增示范点中的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要求的所得的,在预估交纳所得税时,应以没有所得税的收益全额的做为应纳税额。
税务〔2016〕36号,第六条,我国海外(下列称海外)企业或本人在国内产生应税个人行为,在地区未配有运营组织的,以购方为所得税义务人。
举例子对外开放付款代收代缴所得税
大家分成2种状况具体分析测算:
一、合同书工程款100万余元,为所得税价税合计,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非居民企业担负。
应纳税额=所得税未含税销售总额=100/(1 6%)=94.34万余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94.34*10%=9.43万余元
所得税=100/(1 6%)*6%=5.66万余元
对外开放付款额度=100-9.43-5.66=84.91万余元
二、普遍的合同书,承诺税后工资付款100万余元,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担负。
那麼设合同书工程款为价税合计X万余元,则X-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00万余元
X-X/(1 6%)*6%- X/(1 6%)*10%=100万元
X=100*(1 6%)/(1-10%)=117.78万余元
应纳税额=所得税未含税销售总额=100/(1-10%)=111.11万余元
所得税=100/(1-10%)*6%=6.67万余元
企业所得税=100/(1-10%)*10%=11.11万余元
对外开放付款额度=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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