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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资本公积转赠资产个人所得税的要求

2022-06-14 17:46

资本公积转赠资产个人所得税的要求

一、非上市或未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资本公积转赠资产时,都必须本人公司股东依照"股息红利所得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0%,可是要是公司获得中小型高新企业的评定,本人公司股东一次交纳个人所得税确实有艰难的,可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制订分期付款交税方案,在没有高于5个阳历本年度内(含)分期付款交纳.

有关条例制度根据:

1、《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股份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的通告》:未上市及未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软件挂牌上市的中小型高新企业以未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自己公司股东转增股本,并合乎税务〔2015〕116号文档相关要求的,经营者可分期付款交纳个人所得税;未上市及未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软件挂牌上市的其它公司转增股本,应立即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指的各类个人所得税的范畴:(七)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就是指自己有着债务、股份而获得的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资产租用所得的,资产出让所得的,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的,适用比例税率,征收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针对已发售或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讲,在开展资本公积转赠资产时,依据其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不一样,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也不一样:针对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讲,仅有当用以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来自发行股票股权溢价时才不用缴税(注解1),其他来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包含从股权改革前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均需依照20%的征收率计税个人所得税(注解2).

有关条例制度根据:

注解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利分配、收益特性的分派,对本人获得的转增股本金额,不当作个人所得税,不征缴个人所得税.

注解2、《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描述的"资本公积"就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售收益所生成的资本公积.将此转增股本由本人获得的金额,不当作应税所得的征缴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一致的别的资本公积分派个人所得税一部分,理应依规征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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