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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税暂行规定

2022-06-14 17:48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房地产税在以下地域征缴:

一、大城市按市行政区划(含近郊区)的地区范畴;

二、县里按县城区行政区划(含镇郊)的地区范畴;

三、建制镇按镇市人民政府所在位置的县镇范畴,不包括所辖的自然村;

四、规划区指大中小型厂矿企业所在城市城镇户籍人口数量达二千人以上,工业比较繁荣的规划区.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划区需经省税务局准许.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年限每个人交纳.产权年限属于全民所有的,由运营管理的企业交纳.产权年限属于全民所有的,由运营管理的企业交纳.产权年限出典纠纷案件未处理的,由房地产代管人或是应用人交纳.

前述例举的使用权每个人、运营管理企业、承典人、房地产代管人或是应用人,通称为缴税扣缴义务人(下称经营者).

第四条 房地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减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测算交纳.

房产原值通常是指经营者依照财务制度要求,在帐本记述的房产原值.对经营者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记述,房产原值虚假和沒有原值的房地产,由房产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参照同時期的类似房地产核准.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房租收益为房地产税的计税基础.

第五条 房地产税的征收率,按照房地产余值测算交纳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按照房地产房租收益测算交纳的,征收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以下房地产免税房地产税:

一、国家行政机关、群众团体、部队自购的房地产;

二、由我国行政机关拨款工作经费预算的企业自购的房地产;

三、宗教信仰寺院、生态公园、风景名胜自购的房地产;

四、社会发展举行的院校、公共图书馆(室)、艺术馆(室)、体育场馆、医院门诊、幼稚园、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性、公益慈善企业自购的房地产;

五、本人已有自购的非运营用的房地产;

六、经相关部门核准属危楼、禁止应用的房地产;

七、经行政机关和省税务局准许免税政策的其它房地产.

第七条 对民族地域、山区地带和其它地域一部分新构建的建制镇,因为经济发展不比较发达,房子简单,县人民政府规定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汇报,经省税务局准许,可延缓房地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要求者外,经营者缴税确实有艰难,可向房屋所在城市经营者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经县(市)税务局准许,酌情考虑给与按时降税或免税政策的照料.

第九条 房地产税按年征缴,分期付款交纳.实际的交纳限期,由市、县税务局要求.

第十条 纳 税人应当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目前房地产的位于、构造、幢数或房间数、总面积、原值或房租等状况按实向屋主所在城市的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后,缴税 人变动详细地址,新创建或选购的房地产,产权年限迁移,房子添建,改造调整原值,免税政策房产出租或运营,应于变动、完工、购入、迁移、添建、改造完工和租赁、运营之日起 二十天内,向所在城市税务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房地产税的征缴管理方法,除本细则第十条要求者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城市的税务行政机关征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税务局承担表述.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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