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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营改增后更改主要用途可抵税需获得合理缴税凭据?

2022-06-21 17:17

营改增后,即使临时不可以抵税也应当获得增值税专票,更改主要用途可抵税需获得合理缴税凭据

南方建筑企业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企业选购一幢房子用以团体福利寝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建筑工程公司应获得增值税专票或是一般呢?

营改增后,房产更改主要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

若未获得所得税缴税凭据,即使更改主要用途也没法抵扣进项税

再次获得所得税专票行得通吗?

例如:购买时获得的企业增值税专票,在更改应用主要用途的当月,房产的基金净值率是50%,获得的企业增值税专票标明的所得税税款为110万,那时候已经所有进项税转出。

测算可抵减的进项税=所得税缴税凭据标明或测算的进项税×房产基金净值率=110×50%=55万余元。

较未获得所得税发票的情况,多抵扣进项税为55万余元

此外,必须留意(国税局公示2016年第15号)第九条,按规定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房产,产生主要用途更改,用以容许抵扣增值税的,60%的一部分更改主要用途的的次月从销项税中抵税,40%的一部分未待抵税的进项税,于更改用处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中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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