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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限

2022-06-23 16:19

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限

答:息税前利润可以用来填补之前年度的亏本,填补完了在开展应纳税测算,但只有填补五年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公司每一缴税本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各类扣减及其容许填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账户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本年度产生的损失,准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之后当年度的所得的填补,但结转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五年.

公司弥补亏损的形式具体有三种:

1.公司产生亏本,可以用次年的息税前利润填补,次本年度盈利不够填补的,能够在5年之内持续填补.文中将关键对这类方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开展讨论.

2.公司出现的亏本,5年之内的息税前利润不够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前利润填补.这类方法不确定递延所得税.税收法律上在测算应纳税额所得的时不可以扣减亏本账户余额.

3.公司出现的亏本,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填补.借记"法定盈余公积" 学科,贷记"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补亏" 学科.

填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做会计分录吗?

答:填补以前年度亏损,不用特别做会计分录,只需在今年税后工资纯利润立即转到"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学科就可以了.转到后,"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学科的借方余额便是未填补的亏本.假如转到后,该学科为贷方余额,则为弥补亏损后的其他综合收益.

所说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就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假如去年的纯利润为负(或之前各年的纯利润总数为负),本年的税后工资纯利润要最先填补掉这一部分亏本,才可以做为能够调整的纯利润,来记提个人公积金、公益基金或是年底分红.

亏本的定义如果当年按企业会计准则测算的本年利润为负值,即是财务会计上讲的"亏本"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要求:所得税法第五条所指亏本,就是指公司按照所得税法和本规章的要求将每一缴税本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类扣减后小于零的金额.

文中的解读告一段落,主要是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具体内容,解读了期限、方式等难题,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限是五年内,超出五年就不行了.如果还有疑惑的请点击的在线教师,大家即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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