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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一季度所得税申报产品研发费能否加计?

2022-06-27 17:26

一季度所得税申报产品研发费能否加计?

不可以。

财务〔2015〕119号文件确实是并没有要求“本年度正中间预缴所得税时不可以加计研发支出”,但同时也并没有做出“本年度正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容许加计研发支出”的要求。因而,财务〔2015〕119号文件尽管废除了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却并不代表在年中预缴所得税时,就一定容许加计研发支出。

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激励公司加强研发投入,合理推动公司研发创新主题活动,从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发展,现行标准税法规定,公司为研发新技术性、新品、新技术新工艺而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能够在预估应纳税额时可分为二种情况加计:公司进行研发活动中真实出现的研发支出,未产生无形资产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按实扣减的前提下,根据年度具体本年利润的50%,从年度应纳税额中扣减;产生无形资产摊销的,依照无形资产摊销成本费的150%在税前工资摊销费给予。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公司所得税优惠现行政策事宜申请办理方法>的通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76号) 配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要求,开发技术性、新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科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有,一季度预缴税款时不享有该项税收政策。

税收法律还要求,所得税按缴税本年度测算,经营者分月或是分季预缴税款,自当年度终结之日起五个月内,上报本年度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并年度汇算清缴,还清应交应退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应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要求“开发技术性、新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科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只有是“扣缴享有”,预缴税款期不可以享有此项特惠。

大多数情况下应对并没有解决过的事情,我们都会尤其忐忑不安,由于生疏产生不安全的要素,文中叙述一季度所得税申报产品研发费能否加计,热烈欢迎阅读文章,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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