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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期税收政策的有关通告?

2022-06-29 18:11

缓冲期税收政策的有关通告?

答:缓冲期政策优惠实行规格难题的通告如下所示:

一、有关居民企业挑选税率及递减缴税的实际定义难题

(一)居民企业被确认为高新企业,与此同时又处在《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要求享有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递减”等按时增值税免税特惠缓冲期的,该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选择按照缓冲期税率并可用递减缴税至到期,或是挑选可用高新企业的15%征收率,但无法享有15%征收率的递减缴税。

(二)居民企业被确认为高新企业,并且又合乎手机软件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企业按时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优惠标准的,该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选择可用高新企业的15%征收率,还可以挑选按照25%的法律规定征收率递减缴税,但无法享有15%征收率的递减缴税。

(三)居民企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所得的,指的是居民企业应就该一部分所得的单独核算并按照25%的法律规定征收率递减交纳所得税。

(四)高新企业降低征收率特惠归属于变动可用标准的持续现行政策而未纳入衔接现行政策,因而,凡居民企业经税务行政机关审批2007年度及之前享有高新企业或新技术应用公司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之后本年度未被评定为高新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可可用高新企业的15%征收率,也不适合《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要求的衔接征收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可用25%的法律规定征收率。

二、有关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缓冲期征收率实行难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行政机关审批2007年度之前按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外资企业子公司可用所得税率难题的通告》(国税发[1997]49号)要求,其处在不一样征收率地域的子公司能够直接享有企业所得税降低征收率特惠的,仍可再次独立可用降低征收率特惠衔接现行政策;特惠缓冲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做好〈跨区域运营汇总纳税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要求实行。

上述便是有关所得税的缓冲期税收政策的有关通知内容,对于此事大伙儿若也有不清楚的地区,能够向的教师资询开展掌握,大量有关税务新闻资讯等具体内容请进入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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