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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贷款担保而负责的损害能否抵扣?

2022-07-04 18:54

公司因贷款担保而负责的损害能否抵扣?

公司因被担保人不可以按时清偿债务而担负连同还贷义务的损害,能否在企业所得抵扣?

答: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要求,公司对外开放给予与本公司应纳税收益相关的保证,因被担保人不可以按时清偿债务而担负连同还贷义务,经排查和追偿,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没法讨回的,对比应收帐款损害开展解决。根据上述要求,公司为别的单独经营者给予的与本公司应纳税收益不相干的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借款而由该贷款担保人担负的利息等,不可申请扣减。与本公司应纳税收益相关的保证,就是指公司对外开放给予的与本企业融资、股权融资、物资采购、商品销售等关键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贷款担保。

公司投资人项目投资未及时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31号)要求,关于企业因为投资人项目投资未及时而产生的利息费用扣减难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凡公司投资人在要求时间内未缴足其应交资产额的,该公司对外借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相当于投资人实缴资本额与在要求时间内应交资产额的差值应对的贷款利息,其不属于公司有效的开支,应由公司投资人压力,不可在预估应纳税额时扣减。

实际测算不可扣减的贷款利息,要以公司一个年内每一账目资本公积与贷款账户余额保持一致的期内作为一个测算期,每一测算期限内不可扣减的借款利率按该期内借款利率本年利润乘于该期内公司未缴足的注册资金占贷款总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计算为:公司每一测算期不可扣减的借款利率=该期内借款利率额×该期内未缴足申请注册资产额÷该期内贷款额。

公司因贷款担保而负责的损害能否抵扣?前文我得出的依据是

因被担保人不可以按时清偿债务而担负连同还贷义务,经排查和追偿,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没法讨回的,对比应收帐款损害开展解决。贷款担保有风险性,需慎重解决,大量有关会计新闻资讯,敬请期待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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