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咨询 电话咨询
扫码关注
回到顶部
企业申请

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分录怎么写?

2022-07-20 17:27

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分录怎么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如果是开发商,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如果是自建自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也或者计入“无形资产”,不清楚你单位的性质以及你单位取得土地的用途。

因此,其会计分录可以这样写: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看完了本篇文章,您是否知道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分录应该如何写了呢?如果你想知道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欢迎您继续关注。

免责声明:

        本网站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自动抓取。相关文本内容仅代表本文作者或发布人自身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邮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优化薪资结构,降低企业成本
相关文章
相关标签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