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损毁要进项转出吗
2022-07-25 17:01
库存商品损毁要进项转出吗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品及有关的应税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商品、产品所损耗的购入货品或是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金,不可从销项税额金中抵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非正常损失,就是指生产制造、运营情况下正常的耗损外的损害,包含:
一是洪涝灾害损害;
二是因管理不善导致货品被偷盗、出现发霉质变等损害;
三是其他非正常损失.具体税收管理中,洪涝灾害损害的进项税不能抵税有一些不近情理,"其他非正常损失"范畴不足确立,无法牢牢把握,存有异议.因此,修定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非正常损失仅限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失窃、遗失、霉变质变的损害.
综上,所述三种情况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金可以不做转走解决.针对会计上已做转走解决的,能够作反过来账务处理.
库存商品损毁进项税转出该如何做会计解决?
针对库存商品损毁进项税转出的状况,其会计处理,能够这样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901 未处理资产损溢"学科要求,公司在排查资产情况下查清的损坏类库存商品,最先,借记"未处理资产损溢"学科,贷记"原料"学科;次之,按管理员权限报检准许后处理工艺时,且无产成品,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错人赔付,借记"其他应付款"学科,差值借记"期间费用"、"营业外收入"等学科,贷记"未处理资产损溢"学科.
损毁的原材料和商品
借:营业外收入
贷:原料
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转出)
借:营业外收入
贷:库存产品
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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