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资暂估折旧费差别怎样处理?
2022-08-11 17:23
固资暂估折旧费差别怎样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有关规定,已达到预订可使用情况但尚未申请办理竣工结算的固资,理应按照可能使用价值确定其成本费,并计提折旧;待申请办理竣工结算后,再点计划成本调节原先的暂估使用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而,在账务处理上,公司可以按预算额度调节原入账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费。
累计折旧怎么计算?
月折旧额=(初始使用价值-折旧)/使用期限/12.
月贬值率=月折旧额/初始使用价值
残值率一般赋值为5%。
使用寿命如下所示: 固资:财务会计上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而定,没有太过硬性的要求 税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可是,若是在账务处理情况下不按税法规定解决,那在申报所得税的时候要开展纳税调整,比较麻烦,而且比较耗时间,所以一般参考税法规定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要求: 除国务院办公厅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固资测算折旧费的最低期限如下所示: (一)房子、房屋建筑,为20年; (二)飞机场、列车、货轮、设备、机械设备和其它生产线设备,为10年; (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器材、专用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场、列车、货轮之外的运载工具,为4年; (五)电子产品,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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