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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2022-08-17 17:18

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房产开发新项目所有完工、进行售卖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结算房产开发项目的;3、立即出让土地权的.土地增值税应该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建筑和其它附属物等产权年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规定经营者开展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一)已验收的房产开发新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业总建筑面积占全部新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比例在85%之上,或该占比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总建筑面积早已租赁或自用的;(二)获得市场销售(预购)许可证书满三年并未市场销售完毕的;(三)经营者申请注销税务备案但未办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税务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述所列第(三)项情况,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时测算与结算新项目相关的扣除项目额度,应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规定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金额、房地产业项目成本、费用及与出售房地产业相关税费,须提供合法有效凭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以扣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所附赠的前期工程费、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设计间接成本的凭证或材料不符结算规定或不实的,地区税务行政机关可参照本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工造价定额材料,融合建筑结构、主要用途、区位优势等多种因素,核准以上四项项目成本的单位面积额度规范,并据以测算扣减.实际核准方式由省税务行政机关明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设计建造的与结算项目配套的社区居委会和公安局用地、会馆、地下停车场(库)、物业管理服务场地、配电站、热力站、自来水厂、文体活动展览馆、院校、幼稚园、幼儿园、医院门诊、邮电通讯等公用设施,按以下标准解决:

1.建成后产权年限归属于全体业主每一个,其成本费、花费能够扣减;

2.建成后免费移交给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用以非盈利性社会发展公用事业的,其成本费、花费能够扣减;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测算收益,并准许扣减成本费、花费.

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前文我介绍到是三点土地资源增值税清算标准,合乎之上情况之一的,经营者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结算,看了前文你学会了吗?确实不会用在实际操作中能用上文的方式,想了解更多财务会计具体内容,可以关注财务会计新闻资讯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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