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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险:怎么分辨抵扣与进项抵扣?

2022-08-19 16:49

机动车保险中驾乘人员意外保险能不能抵扣和抵扣进项税?

难题:教师,企业的购买汽车了汽车保险,除开车体商业保险外,也包括有驾乘人员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请问一下这种人身意外险归属于商业险,还可以抵扣和抵扣进项税吗?

解释:

机动车保险中分成好几个小程序的保险,在其中就包括驾乘人员意外保险、第三者损害险等。机动车保险,依照《保险法》要求归属于财险,与此同时按照《保险法》要求也只能是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因此,公司在购买机动车保险时,包含在其中驾乘人员意外保险等等都是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投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公司参与财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许扣减。”

与此同时,按照税务[2016]36号附近1第二十七条要求:“以下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一)用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团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进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项目、固定资产和房产。在其中涉及到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只指专用于以上项目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不包含别的权益性无形资产摊销)、房产。纳税人交际应酬交易归属于消费。......”企业为购买汽车的保险,只需该车子并不是用以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新项目,就能按照规定抵税。


2016年12月的分析——

交通意外险:怎么分辨抵扣与进项抵扣?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80号要求,自2016年度起,企业员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人身意外险费开支,准许公司在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这一条要求自然也是适用公司员工外出——通常是乘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什么的花费。之所以要作这种要求,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除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为特种作业人员员工付款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和国务院财政局、税务主管机构要求能够扣减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公司为投资者或是员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扣减。”80号公告规定的交通意外险归属于“税务主管机构要求能够扣减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基础是“因公出差”。值得关注的是,在保险公司的产品中,有一种保期较长(比如一年)的交通意外险,每一年的保险费用额度不太高,针对经常出差的员工来讲,企业选购该产品较为经济发展划算,但是它不区别受益人是因公出差或是个人交通出行,都担负交通出行意外事故的赔偿义务,这类保险费用能否在抵扣呢?假如死抠文档关键字,该是要纳税调整的了。

所得税层面,员工每一次选购20元航空保险时,是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假如一家公司管理方法所得税成本费到了极致,不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归纳下去获得专用发票,能不能抵税呢?有些人担忧,税务[2016]36号文件规定选购“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抵税,保险费用是不是也无法抵税?对于我们来说二者不可等同于,由于保险业务归属于金融信息服务税收分类中的子目。同样,授权委托组织代订机票的手续费归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费,只需能够取得专用发票,也应该可以按照规定抵税。

最近,我们通常该接顾客就人身险进项抵扣等方面的资询,对于我们来说应当将其与所得税联系起来剖析。比如,“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为特种作业人员员工付款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是能够抵扣的,代表着这些费用不属团体福利和消费特性,反而是合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及合理性原则的,其进项税也应该可以按照规定抵税。该类商业保险必须有我国相关法规做为根据,如企业为驾驶人员购买的交通强制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业危险作业的职工申请办理意外伤害险;《煤炭法》里的类似要求等。而上述情况的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既保公务出差又保个人出行的保险品种,由于含有“消费”特点且无法精确区划,在抵扣和进项抵扣层面就都存在着问题。对于企业购买的以单位为收益人的雇主责任险,也需要关注其保险条例及保障范围。

自然,针对企业来说,该类保险费用额度并不大,公司还是要从安全防范措施作用方面考虑选购怎么样的商业保险,而非将能不能抵扣和进项抵扣作为主要考虑要素。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如果能开发设计出保险涉及面相对来说比较广泛、操作简便且又有益于购方税务处理商品,则就是一种多赢的结果了。

由来:国瑞兴光 创作者:高允斌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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