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保险费用开支能否在所得的抵扣
2022-08-23 17:22
企业的保险费用开支能否在所得的抵扣
【问】:我公司提前准备向社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另外还提前准备为员工向中保人寿加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请问一下,我公司以上保险费用开支能否在所得的抵扣?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要求,经营者为整体员工按国家规定的向特定组织缴纳的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基本上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保费,按经省部级税务行政机关确认的规范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的为特种作业人员员工支付的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险,能够扣减
企业为员工付款保障以外的补充保险,能否抵扣呢?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向其投资人或员工向保险组织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或财险,以及在保障之外为员工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抵扣。
但要注意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必须明确的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对于补充保险有这样的要求:
(一)企业为整体员工按国务院令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占比或规范缴纳的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还可以在抵扣。
(二)企业为整体员工按国务院令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占比或规范补交的最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险,可以从补交本期立即扣减;额度比较大的,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可规定公司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付款匀称扣减。
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还可以在抵扣;而向商业险组织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或财险,不得在企业所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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