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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征收的中小型企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22-08-24 16:58

关于修订所得税2个行政规章的公告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88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及其税务质监总局有关享有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现行政策衔接工作,现对所得税相关行政规章修定难题公告如下:

一、有关收益全额的所属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名册管理问题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工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所得税相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84号)第二、三条废除.收益全额的所属中央公司隶属二级及二级下列子公司,产生资产损失的,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公布〈公司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抵扣管理条例〉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产生名册变动的,根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3项所得税事宜撤销批准后提升后面管理方法的公告》(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5年第6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有关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难题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所得税定额征收多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定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类公司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公司(不包含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不征税收入政策优惠的公司、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三、实施时长

本公告第一条依据涉及到的事宜各自根据国家税务质监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与国家税务质监总局2015年第6号公告实施时长实行;第二条适用2016年度及以后本年度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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