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产品损毁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情况下转走?
2022-08-26 16:25
库存产品损毁进项税转出是什么情况下转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下工程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服务;”故非正常损失应该做进项税转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章第十条第(二)项所指非正常损失,通常是指因管理不当导致失窃、遗失、发霉发霉变质损害。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务”、“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品所损耗的购进货物或是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金,不可从销项税额金中抵税。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非正常损失,就是指生产制造、运营过程中正常的耗损以外损害。
一是洪涝灾害损害;二是因管理不当导致货品被偷盗、出现发霉质变等损害;三是其他非正常损失。
具体税收管理中,洪涝灾害的损失进项税不能抵税有一些不近情理,“其他非正常损失”范畴不足确立,无法牢牢把握,存有异议。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非正常损失仅限于因管理不当导致失窃、遗失、发霉发霉变质损害。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34次常务会修定根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其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率:
(一)经营者市场销售或是进口货物,除此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征收率为17%.
(二)经营者市场销售或是进口的以下货品,征收率为13%:
1.粮食作物、食品油;
2.饮用水、暖气片、冷气机、开水、液化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沼液、住户用煤碳产品;
3.书籍、报刊、杂志期刊;
4.精饲料、有机肥、化肥、农机车、农用地膜;
5.国务院规定的许多货品。
(三)经营者出口商品,征收率为零;可是,国务院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经营者给予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服务),征收率为17%.
征收率的变化,由国务院确定。
第三条 经营者混合销售不一样征收率货物或是应税服务,理应各自计算不一样征收率货品或是应税服务的销售总额;未各自计算销售额的,从高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外,经营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下称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纳税所得额为本期销项税抵税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额
本期销项税低于当期进项税额不够抵税时,其不够一部分能够结转成本下一期再次抵税。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依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税额计算公式同时向购方支付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销项税计算方法:
销项税=营业额×征收率
第六条 销售总额为经营者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向购方支付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含支付的销项税。
销售总额以人民币计算。经营者以rmb之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理应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的价钱显著稍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核准其销售总额。
第八条 经营者购进货物或是接纳应税服务(下称购进货物或是应税服务)付款或是承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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