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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

2022-08-29 17:48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货品及相关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业服务项目进项税转出。经营者购进货物收取的进项税额已抵税,该货品产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先进项税转出。转走时,需要注意将货品及组成货品意义的应税服务的进项税依次进行转走,因为不同新项目进项税率不一样,抵税也不尽相同。若不能精确区划测算,则只有依照商品的计划成本(计划成本=成本价 货运价格 保险费用 别的附加费)测算进项税的转出数,很有可能多转走进项税。

按计税方法,非正常损失一部分商品的进项税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税,在账务处理上,需作转走解决。一般的办法是:

借:未处理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转出)

待查找原因后,将“未处理资产损溢”账户额度转到“营业外收入——十分损害”等帐户。

政策依据:

税收法律有关正常的损害与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原先较为模糊不清、含糊,在实务中有时候很难掌握。为了方便实际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的损害与非正常损失作出了一个新的修定。所说正常的损害,主要是指在制造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科学合理的、在所难免损害。例如:散装货物因为温度、干燥度的改变而造成的耗损率;商业零售公司在错误率以下的短装;制造业企业的原料、在商品、成品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预算定额以下的耗损;因销售市场原因造成存货减值带来的损失等。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正常的和异常,虽然也有文本界定,看起来也清楚,但实际操作中并不是那样搞清楚,那也是,许多人看了很多老会计积累的经验,或是苦恼了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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