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税收入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2022-09-01 17:55
小微企业免税收入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小微企业免税收益主要有三种企业增值税、附征税金和所得税。
一、企业增值税
会计账务处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务会计〔2013〕24号):中小企业在获得销售额时,理应按照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测算销项税,确认为应交税金,在达到所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条件时,将相关销项税转到本期其他业务收入.
二、附征税金
按规定,附征税金随着主税收一并征缴、免减,即然企业增值税或是增值税免减,则附征税金与此同时免减.与此同时,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扩张相关政府性基金免税范畴的指导意见》(财务〔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畴,由现行标准分月缴税的月度销售额或销售额不超3万余元(按季度缴税的月度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得超过9万余元)的交纳扣缴义务人,扩展到分月缴税的月度销售额或销售额不得超过10万余元(按季度缴税的月度销售总额或销售额不得超过30万)的交纳扣缴义务人.
会计账务处理上,未作记提会计分录。
三、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征20%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财务〔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额小于20万余元(含20万)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的减征50%记入应纳税额,按2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账务处理:由于该项免减归属于立即免减,按照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记提、交纳。
中小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财政部 税务质监总局有关执行中小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指导意见》税务[2019]13号要求,对月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随后,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布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反映了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产生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经营行为,总计月度销售额不得超过10万余元(以1个一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一季度销售总额不得超过30万,相同)的,增值税免税。一般纳税人产生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经营行为,总计月度销售额超出10万余元,但扣减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后不得超过10万元,其销售商品、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所取得的销售总额增值税免税。
中小企业需缴纳的税金有:企业增值税、附征税金和所得税,这种税金在不征税收入开展账务处理时都会不相同的。各自的处理方法都是在上文中跟大家详细描述。可是依照2019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是不可以开展各自测算,各自免去的。感谢大家错的适用,欢迎光临的官方网站开展与财务会计有关的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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