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方已抵税,开红票销货方要不要取回原蓝票?
2022-09-14 16:55
购方已抵税,开红票销货方要不要取回原蓝票?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应用要求>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作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票应经税务行政机关验证相符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验证相匹配的专票可作为购方的记帐凭证,不可退回销货方。因而,已认证相匹配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抵扣联不可退回销货方。
企业增值税购方已认证抵扣,如果需要开具红字税票,销货方是不是取回原蓝票?
依据《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应用要求>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作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票应经税务行政机关验证相符合(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验证相匹配的专票可作为购方的记帐凭证,不可退回销货方。因而,已认证相匹配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抵扣联不可退回销货方。
货品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的发件人和收件人能够相同吗?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第二十二条要求:“开票理应按照所规定的期限、次序、频道,所有发票联一次性属实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
单位或者个人不可有以下虚开增值税票个人行为:
(一)给他人、为了自己出具与实体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不符合发票;
(二)让别人给自己出具与实体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不符合发票;
(三)介绍他人出具与实体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不符合发票。”
因而,税票按规定属实出具,假如发件人和收件人的确是一样的,也应当按实出具。
购方已抵税,开红票销货方要不要取回原蓝票?前文我讲了早已验证相匹配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抵扣联是不可退给销货方的,具体请看下文笔者的详细介绍,热烈欢迎阅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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