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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接到承运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税

2022-09-14 17:00

汽车站接到承运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税

依据《国家财政部 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将铁路货运和快递行业列入增值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试点的通告》(税务〔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始行地域示范点执行之日起,示范点经营者里的一般纳税人所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因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付给承运方运输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标明增值税,不可抵税。因而,依据上述要求,您公司从承运方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可用来抵税。

1.为本公司支付的游客火车票款税务解决

为本公司支付的货物运输费(游客火车票款),因旅客运输和客运服务是同一企业完成,无需付款客运服务花费,因而,向游客支付的火车票款时,如可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照支付的火车票款÷(1+11%)×11%=销项税,账务处理:贷记:货币资金,借记:营业成本(货物运输收益)、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如可用简易征收,则按照支付的游客火车票账款÷(1+3%)×3%=应纳税所得额,账务处理为:借:货币资金,贷:营业成本(货物运输收益)、应交税金——销项税。

例1:甲汽运公司向乘客扣除火车票账款111000元,客户资源机构、售票处、验票及旅客运输都由企业内部进行。

如甲汽运公司的货物运输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账务处理如下所示:

借:货币资金 111000

贷:营业成本 100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1100

如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借:货币资金 111000

贷:营业成本 107766.99

应交税金——销项税 3233.01

2.为外企业支付的游客火车票账款的税务正确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外企业代办公司客户资源机构、售票处、验票、发班、运费结算等工作,依据《国家财政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将铁路货运和快递行业列入增值税改征企业增值税试点的通告》配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要求,始行地域示范点执行之日起,示范点经营者里的一般纳税人所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因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付给承运方运输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标明增值税不可以抵税。因而,一般纳税人为外企业给予代办公司客户资源机构、售票处、验票、发班等工作,按扣除游客火车票额度扣减付款外企业运输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实际测算如下所示:货物运输附加费的含税销售额=售票处收益×10%(一般按售票处收入6%~10%测算);

销项税=售票处收益×10%÷(1+6%)×6%;

承运方货物运输收益(价税合计)=售票处收益×90%。

因为为外企业代办公司客户资源机构、售票处、验票、发班等提供服务的税率为6%,而承运方如采取一般计算税方法,出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征收率为11%,进项税抵扣就抵税得多;如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又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没法抵税,不适合企业增值税一环扣一环理论。为解决以上问题,并且也为了缓解经营者压力,兼具历史时间习惯性,现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汽车站出具的代卖火车票立即分成两大类,一部分为货物运输附加费,另一部分为承运方运输费收益。此外,为了能形象化监管运费结算状况,在会计账务处理就要求将承运方的运输费计入汽车站销售业务帐户,待承运方开票就冲红市场销售。

3.清算外企业支付的货物运输费的税务解决

一般纳税人清算外企业支付的货物运输费时间,如可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照外企业汇的货物运输款÷(1+11%)×11%=销项税,账务处理:贷记:存款(或应收账款——某汽车站),借记:营业成本(货物运输收益)、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如可用简易征收,则按照汇的货物运输费÷(1+3%)×3%=应纳税所得额。

汽车站接到承运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税?示范点经营者里的一般纳税人所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因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付给承运方运输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标明增值税,不可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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