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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代企业增值税发票怎么作废

2022-09-14 17:04

税务局代企业增值税发票怎么作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常存有开税票不正确、产生销货退回及其开票退还等状况,需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就对于几种情况对再次出具专票的相关政策情况进行整理归纳。

一、取回原税票立即按报废解决,再次开票。

这种方法对开税票方而言,使用方便,省时省力。《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应用所规定的通告》(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要求:一般纳税人在办理专票当月,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等情况,接到退回的抵扣联、抵扣联合乎废止要求的,按报废解决;出具的时候发现不正确的,可及时废止。

废止专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里将对应的数据电文按“废止”解决,在纸制专票(含未打印专票)各发票联上注明“废止”字眼,全发票联存留。

可是,税务行政机关对专票的废止标准要求比较严格要求,务必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接到退回的抵扣联、抵扣联时长不得超过销货方开税票当月;销货方未抄报税而且未做账;购方未认证或是验证结果为“纳税识别号验证不符合”、“专票编码、号验证不符合”。

二、凭购方开具的通知书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次开票。

1、因为专用型发票作废标准比较严苛,一些经营者发觉开票不正确后,通常是跨月了或者已经抄报税等,对于这类不可以废止发票又很需重新开票的,销售方先要开具红字税票冲回原税票,重新再出具正确专票。

2、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要求:一般纳税人获得专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税票不正确等情况但是不合乎废止要求的,或因卖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的,购方需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下称审批单)。

3、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出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标准是审批单对应的蓝色字体专票应经税务行政机关验证,经验证结论或者是为“验证相符合”,或者是为“纳税识别号验证不符合”、“专票编码、号验证不符合”。

4、有一些早已出具的专票尽管没经购方验证,还可以由购方出具通知书,销货方凭由此再次开税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应用所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要求下列这两种情况:

(一)因专用型发票抵扣联、抵扣联均没法认证。

(二)购方所买货品不属企业增值税缴税项目范围,所取得的专票没经认证,由购方填写审批单,并且在审批单上填好主要原因及其相匹配蓝色字体专票的数据,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批后出示通知书。

三、销货方靠自己的办理的通知书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再开票。

对既不符废止标准,与此同时购方又没有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发生开税票不正确的现象,开税票方也只能是在规定期限内,自身向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再次开税票。《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应用所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明确了下列这两种情况:

(一)因开税票不正确购方拒绝接收专票的,销货方需在专票验证限期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填写审批单,并且在审批单上填好主要原因及其相匹配蓝色字体专票的数据,并提供由购方开具的注明拒绝接收原因、问题实际新项目及其恰当的内容书面报告,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出示通知书。销货方凭通知书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税票不正确等因素并未将发票交货购方的,销货方需在出具不正确专票的次月内向型负责人税务行政机关填写审批单,并且在审批单上填好主要原因及其相匹配蓝色字体专票的数据,并提供由销货方开具的注明实际原因、问题实际新项目及其恰当的内容书面报告。

拓展材料

增值税发票务必按以下要求出具:

1、新项目填好齐备,全都发票联一次开具,上、这个下联的具体内容额度一致。

2、笔迹清晰,不可修改。如填好不正确,应再行出具专票,并且在误填的专票上注明“误填废止”四字。如专用型开票后因购料方不索要成为废票的,也应按照填好不正确申请办理。

3、抵扣联和抵扣联盖上企业财务专用章,不可盖上别的财务印章。针对不同版本专票,财务章或财务专用章各自盖上在发票的左下方或右下方,遮盖“开税票企业”一栏。财务专用章应用红色印泥。

4、经营者出具专票务必事先盖上专票卖货企业栏戳记。不可手工制作填好“卖货企业”栏,用手工制作填报的,归属于没按规定出具专票,购料方不可做为扣税凭证。专票卖货企业栏戳记用深蓝色印泥。

5、出具专票,必须要在“额度”、“税款”栏总计(小写字母)数前要“¥”标记封顶,在“价税合计(英文大写)”栏英文大写合计数前要“ ”标记封顶。

销货彼此公司名称务必详尽填好,不可缩写。假如公司名称很长,可以从“名字”栏分左右二行填好,必要时出该栏的布下横线。

之上内容是税务局代企业增值税发票怎么作废难题的所有材料,增值发票的废止关键是每一位财务人员都要把握的,如果有不明白如何处理的,能来开展学习,或是线上与老师相互交流。

增值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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