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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期付款抵扣的时长区划如何解释?

2022-09-30 16:35

房产分期付款抵扣的时长区划如何解释?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获得并且在企业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及其2016年5月1日后出现的不动产在建项目,其进项税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税,这便是房产分期付款抵税。

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经营者)2016年5月1日后获得并且在企业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及其2016年5月1日后出现的不动产在建项目,其进项税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税,第一年抵税比例是60%,第二年抵税比例是40%。”

但对于房产分期付款抵扣的时长,大家是可以那样接受的:

例如《我国税务质监总局有关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通知》(我国税务质监总局公示2017年第11号)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和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出具生效日360日内验证或登陆增值发票挑选确定服务平台进行核对”,由此可见“获得的时间也”与“验证或确定的时长”是不一样的时长,不可以视作同一定义。

房产分期付款抵扣的时长区划怎样看待,便是如何去理解“第13月”到底是哪个月,看完上述依然后相信大家应当清晰了。有关有关政策的解读,可能不断更新的,期待您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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